水质监测系统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的确定
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的确定:
1.遇到特殊的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,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时,应随时增加采样频次;
2.作为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监测井,每月采样一次;
3.背景值监测井和区域性控制的孔隙承压水井每年枯水期采样一次;
4.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监测井采样时间尽量相对集中,日期跨度不宜过大;
5.污染控制监测井逢单月采样一次,全年六次;其中某一监测项目如果连续2年均低于控制标准值的五分之一,且在监测井附近确实无新增污染源,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,该项目可每年在枯水期采样一次。一旦监测结果大于控制标准值的五分之一,或在监测井附近有新的污染源或现有污染源新增排污量时,即恢复正常采样频次。